广西

《来宾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堵塞消防车通道最高可罚款五万元

2026/07/23 11:34 来源:广西云-广西日报 阅读:9189

视频摄制:记者 陈煜炫 实习生 景钰雯 谭蕙怿

7月22日,来宾市召开《来宾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制定背景、核心条款及贯彻举措等内容。记者从会上获悉,该《条例》已经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区第一部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立法,填补了该领域立法空白。

新闻发布会现场。

随着城乡建设持续推进,来宾公共消防安全保障面临不少现实短板。全市市政消火栓损坏率达22.43%,部分乡镇消防水源存在建设空白,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制约消防车快速处置险情,超半数乡镇尚未配齐消防救援力量,部分区域消防设施建设未能与城市更新同步推进。现行《消防法》及广西实施办法对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专门、系统的制度设计,难以有效化解重建轻管、权责不清、设施失修等突出矛盾,出台专门地方性法规补齐治理短板是必然选择。

《条例》不分章节,共30条,重点回应“谁来管、怎么建、怎么管、有效管”四大核心问题。在责任体系上,《条例》厘清了市、县两级政府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建、城管、供水等多部门职责,明确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在规划建设上,确立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的“四同步”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在维护管理上,规定市政消火栓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负责维护,农村消防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维护,并对消防车通道的标识设置、日常管理及小区管理等作出具体规范。因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并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条例》最具刚性约束的条款,在于逐一列举了损坏挪用、埋压圈占消火栓以及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七类禁止行为,并设置分级处罚标准。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市政消火栓或者在消防车通道设置障碍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维护消防取水平台、消防水池,影响扑救火灾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条例》如何落地见效,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将坚持分层分类精准普法,依托乡镇消防网格化管理体系,重点对无物业小区、自建房集中区域开展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民生条款的宣讲,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媒体曝光力度。来宾还将健全公共消防设施经费保障与部门联合整治机制,针对消火栓损坏、消防车道堵塞等突出隐患实施专项排查,对历史文化街区、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建筑等重点区域落实差异化防控方案。与此同时,严格执行分级处罚标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消防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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